权利人 河南省烟草公司新郑支公司(小乔乡烟管所) 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1994)第2005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河南省烟草公司新郑支公司(小乔乡烟管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