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28号
依据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皖1621执恢35号之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皖1621执恢35号之一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勤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河南机电学校西侧师苑小区7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130号)的一套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杨勤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海林(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勤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