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84执1102号之四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4执1102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遂琴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路南段东侧祥和小区1号楼1单元510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0301005064)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高俊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遂琴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