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05执3330、3331、3332号之五;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3330、3331、3332号之五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陈颖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1号林溪湾71号楼1单元30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1301004116号,将陈颖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郭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陈颖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