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28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恢309号之四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恢309号,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永琴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双湖花苑7号楼1单元601房产(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0398号)一套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证书作废。将张永琴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司建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永琴不动产权证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