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32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恢309号之四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恢309号,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永琴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双湖花苑7号楼1单元601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039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司建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永琴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