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恢470号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恢47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周淑云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新建北路东侧、文化路西侧鑫鑫花园5号楼2单元407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301004759)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吉阔(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周淑云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