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33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1257号之一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1257号之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侯进才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D区5号楼1单元601房屋(不动产权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153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张东芬(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侯进才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