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34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5执10131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5执10131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凤梅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6号德丰·麦卡伦9号楼3单元601(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211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赵伟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凤梅的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