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35号
依据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22执4640号之三和中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22执4640号及中牟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左龙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C区8号楼2单元5层502(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468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占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左龙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