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540号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540号之三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淑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东段南侧,渔夫子路东侧金茂广场2号楼1单元306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01102)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陈惠(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淑芬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