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39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2336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2336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韩利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44号国瑞爵仕苑8号楼1单元21层210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650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刘向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韩利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