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监1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监1号之一及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监1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超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东城路郑韩商场南段商业步行街东区457号(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08006号)的不动产权利恢复登记至原权利人王文宾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超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