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37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6119号之二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6119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江林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19号正力·龙湖御景39号楼2单元1803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038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程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江林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