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42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4执恢714号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4执恢714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正商·红河谷6号楼1单元401(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81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朋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杰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