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1702执748号之一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1702执748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伟才、曹娟玲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金城路西段南侧金城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797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79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魏晓燕(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伟才、曹娟玲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