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191执4087号及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191协执4087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新郑市永宁街北、旭航公司南5号公馆7#号楼1单元1-2层106,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01027634号的一套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薛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