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4执3121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4执3121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马琳名下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36号龙湖上公馆2号楼2单元5层501,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601021654号的一套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杨昆(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马琳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