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5执恢496号之一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5执恢496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伟名下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湾46号楼2单元702 ,原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1401003527的一套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牛兵兵(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伟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