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44号
依据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1702执2951号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1702执2951号,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詹丽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6号中电·鸿祥苑9号楼1单元1904(房屋所有权证为:1601017027)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詹春雷(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詹丽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