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30日,对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2015至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市检察院属行政单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5.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市检察院内设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等15个部门。共有编制175人,其中:行政编制58人,事业编制117人。在职职工129人,离退休人员51人。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市检察院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基本真实地反映其财政财务收支状况,预算收支基本符合预算法和其他财政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但还存在未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发票审核不严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超预算支出。
市检察院“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2015年超预算支出3255248.13元;2016年超预算支出1350046.29元;2017年超预算支出4639284.05元;2018年超预算支出1122853.40元。
2.上年度结余资金未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三公”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使用不当。
(三)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购置部分设备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2.应计未计固定资产4140元。
(四)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发票审核不严。
2.会计科目使用不当。
3.未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4.财务支出手续不健全。
四、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该单位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三公”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该单位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如实反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情况。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该单位今后应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购置资产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完整的反映单位资产的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该单位加强对发票的审核程序,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目录报销费用。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新郑市审计局建议:市检察院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的编制单位预算,要结合年度目标工作任务,统筹考虑本单位预算收支安排情况,保证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严把票据审核关。进一步加强推行公务卡结算报销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方式下的繁琐,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目前,对购置部分设备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问题,市检察院已办理相关手续。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4140元问题,市检察院已调整账项,增加固定资产。其他问题市检察院也已做出书面承诺,今后将加强预算及财务收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