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46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91执7166号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7166号及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黄增停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东侧99号绿都·丹石街区45号楼4单元402(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489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玉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黄增停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