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47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1068号之三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1068号之三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徐艳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20号楼2单元201(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73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高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徐艳芹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