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伟晓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060101765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伟晓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