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01号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1503执1249-4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1503执1249-4号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春名下位于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6号康桥九溪郡139号楼2单元501号(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732号)的一套房产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将杨春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张雪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春不动产权属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