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02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5执24404号之一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5执24404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于朋飞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桐村西侧富田兴龙郡52号楼1单元1603(房屋所有权证为:1601007429)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邹园园(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于朋飞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