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03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2执恢586号之一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2执恢586号之一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孝莲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44号国瑞爵仕苑1号楼1单元18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00178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轩玉露(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孝莲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