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84执136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4执136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牛海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1号国瑞城6组团2号楼2单元1101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01010195)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苏广为(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牛海峰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