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4100号之二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4100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红彬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198号院正商·红溪谷62号楼2单元203号,(原不动产权证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093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马丽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红彬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