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05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519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519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徐艳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A地块)A12号楼2单元14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821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王勤(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徐艳芳不动产权属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