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1894号之二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1894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贾改银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烟路东侧,仓城路北侧鑫源花园12号楼3单元201号,(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65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沈凡(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贾改银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 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