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06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2执1311号之一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2执1311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英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基正唐宁1号G6号楼1单元300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135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小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英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