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3执恢451号之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3执恢协451号之一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喜民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烟厂大街北侧、郑风苑景区以东滨河帝城40号楼3单元101,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901022265号的一套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陈瑾瑾(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