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3494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3494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宋东华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茨山路北侧、溱水路西侧畅馨苑A8号楼2单元602号,(原不动产权证号为: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65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文玲(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宋东华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 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