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0-00101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
  • 2020-12-31
  •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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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8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1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范晓晓包子铺制作的“油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监督抽检中,2020年7月24日对新郑市范晓晓包子铺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超标,标准值≤100mg/kg,实测值488mg/kg。该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03343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范晓晓包子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范晓晓包子铺于2020年7月24日使用5斤面粉、剑石牌香甜泡打粉(含铝)以及食用盐、水、大豆油,加工油条50根,以每根单价1元全部售出,其中销售抽样样品6根。销售收入总计5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未查验其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和 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人民币1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范晓晓包子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制作和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二、新郑市新郑市龙湖镇刘杰蔬菜商行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新郑市龙湖镇刘杰蔬菜商行经营的小芹菜(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12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甲拌磷(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27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30383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郑市龙湖镇刘杰蔬菜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0年8月18日,当事人以12元/kg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小芹菜20kg,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天,当事人以13元/kg的价格销售,第二天销售完毕(含抽样检验),销售收入为260元。调查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未能追回已经销售的涉案批次的小芹菜。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9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龙湖镇刘杰蔬菜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三、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1日在陇南喜来苑服务有限公司富民购物中心抽检的绿豆汉堡糕点(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8-02,规格:300g/袋),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报告编号№:SC2020-099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8日在新郑市思雨副食商行抽检的绿豆酥(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9-01,规格:300g/袋),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报告编号№:CCICCJ2009044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21日在鹤壁市利客商贸有限公司抽检的绿豆糕(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9-01,规格:200g/袋),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报告编号为№:DC2041060046213384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10日在新郑市龙湖镇钰轩副食商行抽检的板栗饼和绿豆糕(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8-5,规格:200g/袋的板栗饼和生产日期:2020-08-25,规格:200g/袋的绿豆糕),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报告编号为№:CCICCJ201007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27日在北海市铁山港区世纪华联兴港商场抽检的百香果饼糕点(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9-11,规格:300g/袋),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报告编号为№:SG20362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编号为№:SG203538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0001279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24日在梧州市万秀区蓝波湾购物商场抽检的板栗酥(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9-03,规格:300g/袋),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报告编号为№:SG20353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日在且末县家福超市抽检的南瓜饼(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8-09,规格:300g/袋),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报告编号№:SC2065001169023193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8月2日,当事人生产了17箱“旺一生”牌绿豆汉堡,净含量300g/袋,每箱24袋,成本是41元/箱。其中1箱(24袋)用于公司化验室的化验使用。2020年8月4日,剩余16箱全部售出,销售价格45元/箱。扣除成本,获利64元。

经查,2020年9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14箱绿豆酥,净含量300克/袋,每箱24袋,成本是41元/箱。其中1箱(24袋)用于公司化验室的化验使用。2020年9月3日,剩余13箱全部售出,销售价格45元/箱。扣除成本,获利52元。

经查,2020年9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26箱绿豆糕,净含量200g/袋,每箱30袋,成本是32元/箱。其中1箱(30袋)用于公司化验室的化验使用。2020年9月3日,剩余25箱全部售出,销售价格36元/箱。扣除成本,获利100元

经查,2020年8月5日,当事人生产了14箱板栗饼,净含量200g/袋,每箱30袋,成本是32元/箱。其中1箱(30袋)用于公司化验室的化验使用。2020年8月7日,剩余13箱全部售出,销售价格36元/箱。扣除成本,获利52元。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生产了13箱绿豆糕,净含量200g/袋,每箱30袋,成本是32元/箱。其中1箱(30袋)用于公司化验室的化验使用。2020年8月27日,剩余12箱全部售出,销售价格36元/箱。扣除成本,获利48元。

经查,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生产了24箱“旺一生”牌百香果饼,净含量300g/袋,每箱24袋,成本是41元/箱。其中1箱(24袋)用于公司化验室的化验使用。2020年9月13日,剩余23箱全部售出,销售价格45元/箱。扣除成本,获利92元。

经查,2020年9月3日,当事人生产了23箱“旺一生”牌板栗酥(300g/袋),净含量300g/袋,每箱24袋,成本是41元/箱。其中1箱(24袋)用于公司化验室的化验使用。2020年9月5日,剩余22箱全部售出,销售价格45元/箱。扣除成本,获利88元。

经查,2020年8月9日,当事人生产了16箱“旺芝利”牌南瓜饼,净含量300g/袋,每箱24袋,成本是41元/箱。其中1箱(24袋)用于公司化验室的化验使用。2020年8月11日,剩余15箱全部售出,销售价格45元/箱。扣除成本,获利60元。综上,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8个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货值金额共5805元,违法所得共556元。

另查明,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因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的绿豆汉堡(生产日期:2020-08-02)、绿豆酥(生产日期:2020-09-01)、绿豆糕(生产日期:2020-09-01)、板栗饼(生产日期:2020-08-05)、绿豆糕(生产日期:2020-08-25)、百香果饼(生产日期:2020-09-11)和南瓜饼(生产日期:2020-08-09)菌落总数项目以及板栗酥(生产日期:2020-09-03)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6元;2、罚款95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此次不合格事件,该公司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确保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如下:

原材料质量控制:

1、要求所有原材料供应商资质齐全、合格,入厂原材料必须经过首次检验和二次抽检,杜绝不合格原材料投入生产。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原材料进厂、检验、入库、使用记录的完整性,以实现可溯源。

3、要求生产供应商每半年提供一次第三方检验报告。

4、要求所有生产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生产过程控制:

1、人员严格执行GMP、SSOP规程。对生产人员管理、用水卫生、食品接触面卫生、交叉污染等各项控制严格管理,员工进出车间是否洗手,已经包装时戴手套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2、生产过程控制严格依照工艺操作规程执行,特别是班后对于冷却车间与包装车间的清扫,班前使用酒精擦拭所有成品能接触到的机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处理,防止不合格品产生。

3、为更好的控制微生物滋生,及时维修成品烘烤隧道炉温控器,冷却车间与包装车间同时增加进出风系统,并且在冷却车间多加装紫外线灯管的杀菌设备,设备臭氧消毒次数由原来一日一次增加为一日两次,每次消毒时间为≥30min。

4、提高生产过程微生物(人员手部、工器具、原料、环境)抽查力度,由原来的每周一次缩短为每天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处理,以督促、加强生产过程卫生管控力度。

三、产品检验

每批产品严格进行出厂前的检验,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每半年对每类产品抽样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发证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保存完好,实现可溯源。   

四、成品贮存

成品要求分区离地离墙存放,做好防鼠、防潮、防虫措施,做好状态标识。

五、客户标准要求:

储存要严格按照食品要求的贮存条件:(1)仓库通风良好,产品需离地离墙放置,以利于卫生的清理和空气流通。(2)各类产品分类分隔存放,禁止将销售产品与非销售产品混合放置。我公司品管部门每月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次,发现异常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合作关系。

六、物流标准要求:

对所有正在合作的物流公司严格把关,产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运输车辆要干净整洁,不得将产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保证产品不会受到交叉污染风险。

四、河南万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涉嫌生产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万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生产的椴树蜂蜜(商标:蜜蜂传奇,规格:300g/瓶,生产日期:2020-09-06),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甲硝唑(实测值4.70µ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22000023873677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万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9月6日,当事人生产“蜜蜂传奇”牌椴树蜂蜜105瓶(其中5瓶用于化验室化验),规格300g/瓶,成本19元/瓶。2020年9月8日,当事人以成本价每瓶19元的价格,交付给河南万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0瓶,当事人得款570元;河南万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购物平台其“蜜蜂传奇滋补养生旗舰店”销售。剩余70瓶涉案批次椴树蜂蜜因结晶状态未达到感官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不合格批次“蜜蜂传奇”牌椴树蜂蜜的货值金额为1900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万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

五、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素酱汁鸭脖”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24日经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Q/HXS 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2050000060213277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生产上述“素酱汁鸭脖”调味面制品40件(5kg/件,净含量22g/袋),生产成本为40.2元/件。至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以42元/件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1680元,违法所得为8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504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

六、郑州芙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琴面包检出丙二醇问题(省抽风险检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芙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琴面包(生产日期: 2020-6-08),经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检出丙二醇,检出值为0.12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0730505,报告编号:SC20410000440730505F)。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风险监测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风险检查报告未判定不合格,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是原料合理带入(产品使用的奶油含有丙二醇脂肪酸酯)。整改措施是:1、更换不含丙二醇成分的奶油;2、加强各原料和辅料的进料验收管理,严格索票索证管理;3、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山梨糖醇和乳化剂均为必要原料,并且目前市面上无法找到绝对不含丙二醇成分的替代品,因此该公司只能使用现有原料,确保制成品的丙二醇含量<0.5g/kg,使其符合并远低于GB2760的标准要求;4、严格控制产品出厂前检验。

 

 

七、郑州芙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网络面包检出丙二醇问题(省抽风险监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芙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网络面(生产日期: 2020-9-14),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风险监测,检出丙二醇,检出值为0.0777,标准值为“不得使用”。(抽样单编号:SC20110000004745591,报告编号:020-JAXSP200538F)。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风险监测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风险检查报告未判定不合格,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接到风险监测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存在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原料合理带入。针对存在的问题原因,当事人制定的整改措施是:1、立即停用该奶油(生产商:嘉里特种油脂(上海)有限公司),并重新寻找、采购不含丙二醇成分的奶油(生产商:天津九源油脂有限公司),详见附页的生产商资质以及检验报告。2、基于行业经验以及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建议,为了全面彻底排查可能含有丙二醇成分的原料,我们另行安排了以下原料进行送检验证:香精香料,新购奶油,乳化剂(改良剂),山梨糖醇。检验结果如下:香精香料:不含丙二醇;新购奶油:不含丙二醇;乳化剂:0.09g/kg;                     山梨糖醇:1.02g/kg,详细数据见附件检验报告。3、加强各原料和辅料的进料验收管理,严格索票索证管理。4、严格控制产品出厂前检验,并且加强产品不定期送检验检测机构测试,特别是针对丙二醇含量测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前述提及的原料山梨糖醇和乳化剂均为必要原料,并且目前市面上无法找到绝对不含丙二醇成分的替代品,因此我公司只能使用现有原料,我公司始终都严格控制含有丙二醇成分的原料的添加使用量,确保制成品的丙二醇含量<0.5g/kg,使其符合并远低于GB2760的标准要求。

八、新郑市龙湖镇力扬轩炒货加工坊瓜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平价超市丰都中学店经营的瓜子(烘炒类)(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02869,标称生产者:新郑市龙湖镇力扬轩炒货加工坊,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5日,规格10kg/袋),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045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力扬轩炒货加工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和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未发现新郑市龙湖镇力扬轩炒货加工坊在生产瓜子(烘炒类)时添加焦亚硫酸钠、硫酸钠等含硫食品添加剂;在该作坊的进货记录、生产记录和配料表中未发现有含硫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记录;该作坊表示从未使用含硫食品添加剂。该作坊生产瓜子(烘炒类)时依照的执行标准是GB/T22165-2008,该标准中表A.1卫生指标中二氧化硫的标准指标为≤0.4g/kg,该作坊瓜子(烘炒类)产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检测值为0.045g/kg,符合该标准的要求。编号为4303200102082-S的检验报告中判定上述产品不合格的依据是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规定瓜子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综上,新郑市龙湖镇力扬轩炒货加工坊生产的瓜子(烘炒类)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力扬轩炒货加工坊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严格控制原材料尤其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查验工作,详细了解每个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及比例,严格按要求进行使用。定期对每类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时刻把控产品质量,根据检测结果调整配料及生产工艺,防患于未然。

九、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经典三明治面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经典三明治”(生产日期:2020-09-02,商标:麦康源,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结果发现异常,问题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2日生产经典三明治面包250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7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和发布召回信息,加强了投料环节控制和关键点控制,做好运输过程温度控制。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