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1-00004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
  • 2021-01-31
  • 2021-01-31
  • 2021-01-31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2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大东门餐饮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大东门餐饮店使用的碗,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493195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大东门餐饮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当事人使用的碗不合格的原因为当天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开启消毒柜,导致餐具消毒不到位。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具体如下:督促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定时对餐具进行消毒。

二、新郑市伊品斋烩面馆使用的“小盘”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伊品斋烩面馆使用的小盘,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493195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伊品斋烩面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当事人使用的小盘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柜坏了,没有及时更换,导致餐具消毒不到位。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具体如下:1、及时更换消毒柜,并定期按照要求对餐具消毒。2、增加水池,保证餐具清洗彻底。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

三、新郑市郭店镇世纪星幼儿园使用的“餐具”(勺子、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郭店镇世纪星幼儿园使用的勺子(2020年9月27日)和碗(2020年9月27日)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3547859和DC20410100463547860,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547859和DC2041010046354786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郭店镇世纪星幼儿园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新郑市郭店镇世纪星幼儿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郭店镇世纪星幼儿园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新郑市郭店镇世纪星幼儿园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新郑市郭店镇世纪星幼儿园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新郑市郭店镇世纪星幼儿园使用的勺子和碗不合格的原因为食堂员工在清洗餐具时对使用的洗洁精冲洗不彻底。目前该幼儿园已经制定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

  四、新郑市郭店镇大风车幼儿园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郭店镇大风车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抽检日期: 2020-9-28),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检验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54814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郭店镇大风车幼儿园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存在不合格的原因,经排查存在不合格的原因是餐具冲洗不彻底。针对存在的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制定的整改措施是:1、冲洗一定要彻底;2、用消过毒的抹布再擦拭干净后再消毒;3、加强厨房工作的管理;4、我园为了杜绝该类似事件发生,对此次事件责任人及消毒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罚。

五、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酱汁鸭脖(调味面制食品)问题(市抽风险检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酱汁鸭脖(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 2020-7-8),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风险监测,问题(未判定)项目为甜蜜素(抽样单编号:DC20131100120631152,报告编号:FOSHOFNC89995823F),参考值为:≤1.6g/kg,实测值为1.87g/kg。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风险监测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风险检查报告未判定不合格,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接到风险监测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存在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存在问题的原因是搅拌不均匀。针对存在的问题原因,当事人制定的整改措施是:1、加强关键控制点控制,增加搅拌时间,确保搅拌均匀;2、加强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并加强产品不定期送上级检验机构测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3、为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维护公司质量信誉和形象,公司对在这次质量事故中的责任人、供应、质量部门进行严肃处罚。

六、新郑市郭店镇新海岸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碗”大肠菌群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郭店镇新海岸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碗(抽检日期: 2020-9-29),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3548254,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54825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存在不合格的原因,经排查存在不合格的原因是餐消毒柜里的温度过低,并且碗没有侧放,消毒没有彻底所造成的。针对存在的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制定的整改措施是:1、将幼儿园的消毒柜的灯管换成新的;2、每天孩子饭后洗过碗后将碗侧放到消毒柜中,并进行彻底的消毒;3、加强对厨房工作的管理;4、我园为了杜绝该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幼儿园对这次事件的责任人、以及消毒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罚。

  七、新郑市发旺早餐店经营的“小油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发旺早餐店店经营的“小油条”(加工日期: 2020年7月10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为502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C20410100463832300。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发旺早餐店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发旺早餐店店于,2020年7月10日加工小油条1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2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发旺早餐店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新郑市梨河镇第一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方盘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梨河镇第一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方盘(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3548458,消毒日期:2020年9月30日)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54845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梨河镇第一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梨河镇第一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不锈钢方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梨河镇第一幼儿园作出以下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重新明确了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同时加强自查整改。

九、郑州太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青柑黑茶)果味茶饮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太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青柑黑茶)果味茶饮料(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566141172,生产日期:2020年6月18日)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茶多酚、咖啡因项目不符合GB/T 21733-2008《茶饮料》要求(报告编号:FZZ202009196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太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太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共生产(青柑黑茶)果味茶饮料119箱,销售90箱,出厂检验抽样1箱,抽检10瓶,剩余27箱+5瓶被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货值金额236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青柑黑茶)果味茶饮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郑州太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青柑黑茶)果味茶饮料27箱(15瓶/箱)+5瓶;2.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3.罚款23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同时加强自查整改。

十、关于新郑市泽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泽知润牌维生素D软胶囊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泽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泽知润牌维生素D软胶囊(抽样单编号:DC20230100201631471,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2日)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检验,标签审核项目不符合 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报告编号:DLAF20014G-109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泽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泽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6月02日共生产泽知润牌维生素D软胶囊120瓶,包装规格为200g(1.0g/粒×200粒)/瓶,共计24kg,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44元。新郑市泽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泽知润牌维生素D软胶囊,日期标示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9《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19 年第29号)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泽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并对产品“保质期至”标示格式进行了修改。

十一、新郑市梨河镇遵民综合超市销售的林河福酒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梨河镇遵民综合超市销售的林河福酒,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河南林河酒业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4135306,生产日期:2010年12月13日)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报告编号:SP2008-0416-25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梨河镇遵民综合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梨河镇遵民综合超市于2011年购进标称河南林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林河”牌林河福酒1箱(6瓶/箱),提供不出购进票据及记录。销售给检测公司4瓶,剩余2瓶自行饮用,货值金额588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林河福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梨河镇遵民综合超市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8.8元;2.罚款3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对所经营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整理,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十二、关于新郑市梨河镇左右邻生活广场超市销售的凯姆斯白兰地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梨河镇左右邻生活广场超市销售的凯姆斯白兰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4145439,生产日期:2014年6月20日)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项目(%vol,标准指标:38±1.0,实测值41.2)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标示执行标准:GB/T 11856-2008,报告编号:SP2012-0853-0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梨河镇左右邻生活广场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梨河镇左右邻生活广场超市于2014年购进标称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4-06-20、规格:248ml/瓶)的凯姆斯白兰地1箱(8瓶/箱),提供不出购进票据及记录。全部销售给了检测公司,货值金额32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凯姆斯白兰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梨河镇左右邻生活广场超市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3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对所经营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整理,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十三、郑州市悠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卤豆干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悠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卤豆干,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悠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悠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加工卤豆干2.1kg,其中:销售给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用)1kg,剩余卤豆干于当日全部售出,售价为16元/kg,得款33.6元;货值金额共计33.6元。当事人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卤豆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郑州市悠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停止使用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的食品配料,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新郑市孟庄镇潮河憩园农家院外购的标称河南餐餐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明建餐餐健杂粮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孟庄镇潮河憩园农家院外购的标称河南餐餐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明建餐餐健杂粮包,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报告编号:CS20200192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孟庄镇潮河憩园农家院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孟庄镇潮河憩园农家院于2020年7月27日采购李明建餐餐健杂粮包24袋,其中:2020年7月31日抽样检验用7袋,销售价格6元/袋,得款42元;至2020年8月26日,其余17袋作为原料使用完毕,得款306元;货值金额共计348元。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李明建餐餐健杂粮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孟庄镇潮河憩园农家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48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河南省枣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常口健康之星新疆红枣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枣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常口健康之星”新疆红枣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566140786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0年9月1日,规格型号:500克/袋,经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M=10000;实测值为2400.2600.400.2800.590)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枣安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2020年9月1日,当事人生产上述“常口健康之星”新疆红枣900袋,成本为5元/袋,其中:用于出厂检验12袋,留样10袋;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用)8袋,得款80元;2020年9月26日,以6元/袋的价格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区志博食品商行870袋,得款522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上述食品货值金额5300元,违法所得910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6日,当事人召回上述“常口健康之星”新疆红枣810袋。

河南省枣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常口健康之星”新疆红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孟庄镇刘大伟胡辣汤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910元;二、罚款5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认真严格进行落实。

 十六、郑州子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茶锈源”牌八宝菊花茶及“茶锈源”牌苦瓜下火茶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子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茶锈源”牌八宝菊花茶及“茶锈源”牌苦瓜下火茶,经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抽样检验, 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报告编号::NO:S201611853-1a;NO:S201611853-2a),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子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子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上述批次“茶锈源”牌八宝菊花茶(净含量:125g(10包);生产日期:2020年6月2日)720袋,“茶锈源”牌苦瓜下火茶(净含量:125g(10包);生产日期:2020年6月2日)1080袋,该企业将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得款4500元,违法所得540元。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3.6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子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40元;二、罚款1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子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出召回通知书。经分析,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印制包装时未仔细审核标签内容。为此,企业采取了加强生产前准备工作,加强包装印制的管理;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待整改完成后对所有食品标签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生产;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产品出厂前检验等整改措施。当地监管部门已通过对该企业的复查验收。

 十七、新郑市辛店镇放心早餐店经营的“大油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辛店镇放心早餐店经营的“大油条”不合格(生产日期: 2020-7-10),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83228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辛店镇放心早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7月10日,新郑市辛店镇放心早餐店使用从郑州欢鹤面业有限公司购买的“欢鹤”牌特制一等粉,以及从新郑市大仓巷白涛粮油店购买的“安琪”牌百钻无铝害泡打粉,加工制作大油条100根。新郑市辛店镇放心早餐店购进原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有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当事人经营的“大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新郑市辛店镇放心早餐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辛店镇放心早餐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更换成无铝泡打粉,建立进货台账,并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十八、新郑市辛店镇顺天意生活广场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辛店镇顺天意生活广场经营的“韭菜”(销售日期: 2020-8-5),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CSP202006611)。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辛店镇顺天意生活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辛店镇顺天意生活广场于2020年8月5日经营的“韭菜”,货值金额共计9元。当事人经营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九、郑州龙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烤味鱼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龙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烤味鱼皮(生产日期:2020-03-12,规格:100克/袋)抽样,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N-二甲基硝胺(标准指标≤4.0μg/kg)项目实测值46.4μ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1日对南京市溧水区恒泰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当事人的烧烤味鱼皮(生产日期:2020-06-01,规格:100克/袋)抽样,委托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N-二甲基硝胺(标准指标≤4.0μg/kg)项目实测值30.4μ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龙润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鱼皮的货值金额共4612元,违法所得共492元。当事人生产N-二甲基硝胺项目不合格的鱼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没有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般。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92元;三、罚款7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郑州市欧一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神仙麻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郑州市欧一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神仙麻花(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DC2041010046383685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欧一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和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经过分析,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商品不合格是生产厂家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二十一、新郑市辛店供销社桃园酒楼经营的黄金大饼(速冻面米制品-熟制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郑市辛店供销社桃园酒楼经营的黄金大饼(速冻面米制品-熟制品)(生产日期:2020-07-1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辛店供销社桃园酒楼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和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6.8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经过分析,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商品不合格是生产厂家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二十二、郑州问道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辣凉拌汁(液体调味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问道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辣凉拌汁(液体调味料)”(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834289,600ml/瓶,生产日期:2020-06-09)经河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后,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Q/HGS 00015-2018《液体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问道百货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2020年7月11日,当事人从新郑市金城路君昊百货商行购进香辣凉拌汁(液体调味料)60瓶,购进价格为6.4元/瓶,2020年8月5日,当事人向供货商退货了36瓶,用款153.6元。 我所收到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83428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香辣凉拌汁(液体调味料)(600ml/瓶,生产日期:2020-06-09)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Q/HGS 00015-2018《液体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至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已将上述香辣凉拌汁(液体调味料)全部售出,销售价8元/瓶,销售收入总计192元。当事人经营的香辣凉拌汁(液体调味料)(600ml/瓶,生产日期:2020-06-09)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Q/HGS 00015-2018《液体调味料》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十三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辣凉拌汁(液体调味料)已经售完,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问道百货有限公司收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书,立即进行整改更换了供货商,并注意留存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

二十三、新郑市新村镇全中百货店经营的“雁鸣湖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新村镇全中百货店经营的“雁鸣湖酒”(报告编号:SP2010-0643-002,250ml/瓶,2014-06-18)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检验后,酒精度%vol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村镇全中百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2014年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购进8瓶雁鸣湖酒,提供不出购进票据及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0年10月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雁鸣湖”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雁鸣湖”酒中酒精度%vol(实测值为50.4,标准指标52±1.0)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2020年10月6日,当事人以3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4瓶用于抽检检验,得款120元;剩余4瓶当事人自行饮用完毕,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20元。当事人经营的“雁鸣湖”酒中酒精度%vol(实测值为50.4,标准指标52±1.0)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雁鸣湖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新村镇全中百货店收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由于该酒只销售给了抽检公司,因此没有发出召回公告,当事人表示不再购进该厂生产的产品,并注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十四、新郑市新村镇惠珍精细菜行经营的“长豆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新村镇惠珍精细菜行经营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10kg)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后,氧乐果mg/kg(实测值为0.54,标准指标≤0.02)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报告编号:NCP204101004636356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村镇惠珍精细菜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6日从万邦一农户处购进了长豆角10kg,用款36元,购进时未留存购进票据。2020年8月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长豆角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长豆角中氧乐果mg/kg(实测值为0.54,标准指标≤0.02)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2020年8月6日,当事人将上述长豆角以4元/kg的价格销售给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用)1.25kg,损耗2.5kg,剩余6.25kg于当天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计3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新村镇惠珍精细菜行收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书,因长豆角为食用农产品已消耗完而无法召回,该菜摊经营者表示不再在没有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文件的农户处进货,并注意留存购进票据。

二十五、郑州市冠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炼奶吐司(生产日期:2020-07-18)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冠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炼奶吐司(报告编号为2020SP0809,生产日期:2020-07-18)营养标签-脂肪[克(g)]/100克(g),(标准指标≤5.2×120%,实测值20.5),营养标签-能量[千焦(kJ)]/100克(g)(标准指标≤1158×120%,实测值1737.05)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冠达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2020年8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炼奶吐司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炼奶吐司(生产日期:2020-07-18)营养标签-脂肪[克(g)]/100克(g),(标准指标≤5.2×120%,实测值20.5),营养标签-能量[千焦(kJ)]/100克(g)(标准指标≤1158×120%,实测值1737.05)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7月18日生产的炼奶吐司24箱,生产成本为22.83元/箱,产品留样6包,抽样检验3包,至2020年9月26日,当事人已将上述炼奶吐司全部售出,销售价格是24.5元/箱,销售收入总计588元,违法所得为40.08元。当事人生产的炼奶吐司(生产日期:2020-07-18)营养标签-脂肪[克(g)]/100克(g),(标准指标≤5.2×120%,实测值20.5),营养标签-能量[千焦(kJ)]/100克(g)(标准指标≤1158×120%,实测值1737.05)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 2 (表 2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的规定。”之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8元;2、罚款7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冠达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书,由于产品保质期不长,消费者很快就食用等原因,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完毕,未接到消费者投诉。该产品营养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是其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是通过原料计算而得,标示值与检测值不一致。后续再开发新产品时首先将产品送往第三方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后与各种原料添加量计算出的结果进行核对,确认无误时再开版印刷。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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