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1-00005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
  • 2021-01-31
  • 2021-01-31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 2 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3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文化路农贸市场光福海鲜店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皮皮虾(海水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文化路农贸市场光福海鲜店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购进日期:2020.9.13)、“皮皮虾(海水虾)(购进日期:2020.9.13),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含量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要求(报告编号:CCICCJ20090934、CCICCJ2009093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文化路农贸市场光福海鲜店于2020年9月13日购进梭子蟹(海水蟹)6kg、皮皮虾(海水虾)6.5kg,销售收入共计1870元。当事人销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皮皮虾(海水虾)和梭子蟹(海水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7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文化路农贸市场光福海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二、新郑市弘远路幼儿园使用的“碟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弘远路幼儿园食堂店使用的“碟子”(消毒日期:2020年9月23日),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354684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弘远路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弘远路幼儿园食堂于2020年9月23日使用的碟子,因消毒时操作不规范,未达到消毒标准。当事人使用的碟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8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弘远路幼儿园食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认真开展整改措施,问题出现后,幼儿园餐饮主管部门经过反复的研究碟子的摆放方法,最后决定把碟子换成小碗,这样便于消毒,最后达到各种餐具的消毒效果,以保幼儿的健康。

 三、新郑市世纪星幼儿园使用的餐盘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新郑市世纪星幼儿园食堂2020年9月25日消毒柜内存放的餐盘进行监督抽检。报告显示《检验报告》(DC20410100463547548)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世纪星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一、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9月25日消毒柜内存放的餐盘不合格问题属于未认真清洗餐具,清洗后未及时擦干,未及时存放于消毒保洁柜内造成的。当事人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新烟办刘记手工面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相关产品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新郑市和庄镇西华逍遥镇正宗胡辣汤店经营的“小油条”“大油条”“油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和庄镇西华逍遥镇正宗胡辣汤店经营的“小油条”“大油条”“油饼”),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832388、DC20410100463832389、DC20410100463832390)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分别为2690mg/kg、1850mg/kg、1410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和庄镇西华逍遥镇正宗胡辣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调查,2020年7月15日,当事人使用面粉、“安琪”牌酵母和“剑石”牌香甜泡打粉(含铝)制作了15㎏面团,加工成小油条5kg、大油条60根、油饼20张,并以小油条14元/kg、大油条1元/根、油饼2元/张的价格,于当天将上述其加工的小油条、大油条和油饼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合计170元。当事人加工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小油条、大油条和油饼,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2、罚款3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新郑市新烟办老容家早餐店经营的小油条、大油条、油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新烟办老容家早餐店经营的经营的小油条、大油条、油饼(加工日期: 2020-7-1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832415、DC20410100463832416、DC204101004638324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烟办老容家早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新烟办老容家早餐店于2020年7月15日加工小油条10kg,大油条100根,油饼20张,小油条销售价格为14元/kg,大油条销售价格为1元/根,油饼的销售价格为2元/张,上述产品已于当天全部售完,销售收入总计28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油条、大油条、油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新烟办老容家早餐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2、罚款1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新郑市新烟办刘记手工面馆经营的羊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新烟办刘记手工面馆经营的经营的羊肉(加工日期: 2020-7-30),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P20410100464931960)显示恩诺沙星(实测值119.1ug/kg,标准指标≤100ug/kg)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烟办刘记手工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一、经立案调查,新郑市新烟办刘记手工面馆于2020年7月30日,当事人以40元/kg价格从永兴市场购进上述羊肉10kg,其中:销售给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人员(抽样检验用)0.9kg,销售价为70元/kg;剩下的经过加工卤制成五香羊肉散称销售,卤完以后熟羊肉是6kg,销售4kg,销售价格是70元/kg,共收入343元,当天还剩下2kg,当事人带走送给亲戚家食用。当事人经营的羊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新烟办刘记手工面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3元;3、罚款9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新郑市新烟办事处启航幼儿园使用的餐盘及小勺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新郑市新烟办事处启航幼儿园食堂2020年9月25日消毒柜内存放的餐盘及小勺子进行监督抽检。报告显示《检验报告》(DC2041010046354753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DC2041010046354753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烟办事处启航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园2020年9月25日消毒柜内存放的餐盘及小勺子不合格问题属于未认真清洗餐具,清洗后未及时擦干,未及时存放于消毒保洁柜内造成的。当事人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新烟办刘记手工面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相关产品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新郑市薛店镇育才幼儿园食堂使用的“碗”、“勺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薛店镇育才幼儿园食堂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0年10月10日)和“勺子”(消毒日期2020年10月10日)经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54884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勺子”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54884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薛店镇育才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和“勺子”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柜使用不当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下达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新郑市薛店镇育才幼儿园食堂使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薛店镇育才幼儿园食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调查餐具不合格的原因,并制定整改方案:

1.对厨房人员清洗厨房餐具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

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存放、消毒。

九、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亲亲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亲亲嘴”产品(2020年4月7日),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添加量不符合 GB 2760要求(报告编号:FOSZB45C82584823F),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由于该抽检为风险监测抽检,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原因排查,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送检,检验合格,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检查验收。

十、新郑市薛店镇中心幼儿园食堂使用的“餐盘”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薛店镇中心幼儿园食堂使用的“餐盘”(消毒日期2020年10月10日)经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餐盘”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54878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薛店镇中心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餐盘”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柜使用不当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下达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新郑市薛店镇中心幼儿园食堂使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薛店镇中心幼儿园食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调查餐具不合格的原因,并制定整改方案:

1.对厨房人员清洗厨房餐具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

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存放、消毒。

十一、新郑市龙湖镇福易糕点房绿豆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利民百货门市部经营的绿豆糕(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3836873,标称生产者:新郑市龙湖镇福易糕点房,生产日期:2020年8月27日,规格为32g/袋),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福易糕点房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和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7月17日,新郑市龙湖镇福易糕点房生产10件绿豆糕(规格为1件*4中包*50包*32g),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0元。

新郑市龙湖镇福易糕点房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2、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福易糕点房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自行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产品予以召回。经分析,产品不合格是搅拌机械出现故障、原料混合不均匀所致。该作坊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工人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认真计算防腐剂添加量,避免超量添加;加强车间管理,定期对设施设备保养维护;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时刻把控产品质量,根据检测结果调整配料及生产工艺,防患于未然等。

十二、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高纤杂粮饼干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同福缘副食商行经营的高纤杂粮饼干(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40236080,生产者: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5月23日,规格:435g/包),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和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5月23日,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5箱7包(16包/箱,435g/包)高纤杂粮饼干,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50元。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品出厂时履行了出厂检验义务。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自行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产品予以召回。经分析,高纤杂粮饼干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物流、存储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该公司会严把进货关,保证原料质量,适量购进,不长时间存放,按照要求进行储存;与客户和物流公司及时沟通,在夏季要避免太阳直射和高温储存。

十三、新郑市金博好大购物中心经营的芝麻香油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金博好大购物中心经营的芝麻香油(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566138298,生产日期2020年6月16日,标称生产者:洛阳市钦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金博好大购物中心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和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6月25日,新郑市金博好大购物中心购进了20瓶芝麻香油,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58元。新郑市金博好大购物中心购进上述芝麻香油时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建立了进货和销售台账。新郑市金博好大购物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5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郑市金博好大购物中心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金博好大购物中心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自行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产品予以召回。经分析,芝麻香油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方的原因。该店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好源头关。认真筛选供货方,从正规渠道进货。

十四、新郑市龙湖镇老四胡辣汤店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老四胡辣汤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3832730,生产日期2020年7月20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老四胡辣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和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初步审查,新郑市龙湖镇老四胡辣汤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1日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新郑市龙湖镇老四胡辣汤店碗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柜损坏,没有及时更换,导致餐具消毒不到位。该店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具体如下:及时更换了消毒柜,并定期按照要求对餐具消毒;增加了几个水池,保证餐具清洗彻底。

十五、新郑市仁仁满食品厂生产的草莓面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仁仁满食品厂生产的草莓面包(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5339962,生产日期2020年8月20日,规格58g/袋),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仁仁满食品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和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8月20日,新郑市仁仁满食品厂生产5000袋草莓面包,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33元。新郑市仁仁满食品厂履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义务,并召回了2808袋不合格的草莓面包。

新郑市仁仁满食品厂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3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仁仁满食品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自行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产品予以召回。经分析,产品不合格是因为该作坊生产面包计算防腐剂添加量时忽略了草莓果酱自带的防腐剂含量,导致计算错误,从而整个产品防腐剂加多了。该作坊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联系草莓果酱的厂家,了解果酱中自带的防腐剂含量;加强人员管理,规范操作;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员工高素质,了解相关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十六、新郑市中壳鲜蛋批发店销售的“双黄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中壳鲜蛋批发店销售的“双黄鸡蛋”(抽样单编号:NCP20410100463938983,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中壳鲜蛋批发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和复检申请权利,新郑市中壳鲜蛋批发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8月6日,新郑市中壳鲜蛋批发店购进30kg的双黄鸡蛋,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58元。新郑市中壳鲜蛋批发店购进上述双黄鸡蛋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新郑市中壳鲜蛋批发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新郑市中壳鲜蛋批发店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中壳鲜蛋批发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自行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张贴召回公告。经分析,双黄鸡蛋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方养鸡场饲养过程的问题。新郑市中壳鲜蛋批发店以后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好源头关。认真筛选供货方,从正规渠道进货。

十七、新郑市可利食化商行经营的“复配豆制品消泡剂”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可利食化商行经营的“复配豆制品消泡剂”(商标:美博+字母+图形,规格型号:1000g/袋,生产日期:2020-04-20),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40237004,报告编号:CCICCJ2008226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可利食化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可利食化商行于2020年5月8日从生产厂家郑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复配豆制品消泡剂10袋,2020年8月24日,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检样品3袋,2020年9月23日,生产厂家郑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召回涉案产品7袋,货值金额共计50元。该商行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8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严格筛选供货商,进货时认真查看其供货方和生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做好台账记录,按规定详细记录每一产品的信息。

十八、新郑市龙湖镇乐福糕点加工坊生产经营的“绿豆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乐福糕点加工坊生产经营的绿豆糕(商标:平凡多,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8-16),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300461644342,报告编号:NO.ZCJC-SP20200900191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乐福糕点加工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8月16日,新郑市龙湖镇乐福糕点加工坊生产“平凡多”牌绿豆糕(规格型号:散装称重)20件,2020年8月16日全部销售至洛阳市老城区粉香副食批发部,货值金额共计700元。该加工坊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龙湖镇乐福糕点加工坊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0元;二、罚款1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发布召回信息,严格把关操作人员、生产机器、产品杀菌,落实好岗位责任制。

十九、新郑市明亮炒货加工坊生产经营的“香瓜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明亮炒货加工坊生产经营的“香瓜子”(生产日期:2020-07-14,商标:周金灿,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3833212,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8332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明亮炒货加工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明亮炒货加工坊2020年7月14日生产生产涉案不合格香瓜子50kg,全部销售至巩义市米河好美味干果店,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该加工坊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新郑市明亮炒货加工坊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7.5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和发布召回信息,加强了投料环节控制和关键点控制。

二十、新郑市思雨副食商行经营的“绿豆酥”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思雨副食商行经营的“绿豆酥”(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9-01),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40237944,报告编号:CCICCJ2009044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思雨副食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思雨副食商行于2020年9月4日从生产厂家郑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绿豆酥1箱,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72元。该商行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完全留存有进货查验证明。该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新郑市思雨副食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元;2、罚款1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发布召回信息,同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二十一、新郑市龙湖镇同福缘副食商行经营的“高纤杂粮饼干”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同福缘副食商行经营的“高纤杂粮饼干”(商标:焙老道+拼音,规格型号:435克/袋,生产日期:2020-05-23),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抽样单编号:NCP20410100463436793,报告编号:CCICCJ200811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同福缘副食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龙湖镇同福缘副食商行于2020年5月25日从生产厂家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高纤杂粮饼干5箱,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该商行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和发布召回信息。

二十二、新郑市龙湖镇祥和副食品店经营的“白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祥和副食品店经营的酒嘢坊酒(商标:洋良+图形,规格型号:480m1/瓶,生产日期:2020-6-18),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4139516,报告编号:SP2020-0643-00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祥和副食品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龙湖镇祥和副食品店于2020年9月22日购进了标称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酒嘢坊酒2箱(6瓶/箱)。至2020年11月15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72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白酒时,留存有进货票据复印件以及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批次白酒出厂检验报告。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发布召回信息。

二十三、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鲜羊腿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鲜羊腿肉”(购进日期:2020-07-10),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实测值为3.69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要求(抽样单编号:NCP20410100463436793,报告编号:NCP2041010046343679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从新郑市龙湖镇海本宪牛羊肉店购进羊肉8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366.4元。该公司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发布召回信息,同时严格筛选供货商,进货时认真查看其供货方和生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做好台账记录,按规定详细记录每一产品的信息。

二十四、新郑市照选蛋类销售店经营的“生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照选蛋类销售店经营的“生鸡蛋”(购进日期:2020-8-9),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NCP20410100463939071,报告编号:JOSXXSNB0793982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照选蛋类销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照选蛋类销售店于2020年8月9日从山东莘县一家养殖场购进鸡蛋9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702元。该店购进上述鸡蛋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供货商身份证明、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等。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照选蛋类销售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2元;二、罚款2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发布召回信息。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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