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1-00006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
  • 2021-02-23
  • 2021-02-23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3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1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龙湖镇段震磊蔬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段震磊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12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7.36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304123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郑市龙湖镇段震磊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0年10月10日,当事人以4元/kg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韭菜5kg,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天,当事人以5元/kg的价格销售,第二天销售完毕(含抽样检验),销售收入为25元。调查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未能追回已经销售的涉案批次的韭菜。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龙湖镇段震磊蔬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二、新郑市龙湖镇郭丙华蔬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郭丙华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12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5.58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304122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郑市龙湖镇郭丙华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0年10月10日,当事人以2.60元/kg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韭菜7.50kg,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天,当事人以4元/kg的价格销售,第二天销售完毕(含抽样检验),销售收入为30元。调查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未能追回已经销售的涉案批次的韭菜。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龙湖镇郭丙华蔬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三、新郑市正军蔬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正军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12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1.87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304127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郑市正军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2.60元/kg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韭菜10kg,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天,当事人以3.60元/kg的价格在新郑市薛店镇鼎城农贸蔬菜区销售,第二天销售完毕(含抽样检验),销售收入为36元。调查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未能追回已经销售的涉案批次的韭菜。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正军蔬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四、新郑市薛店镇邢卫东蔬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香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薛店镇邢卫东蔬店经营的小香芹(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12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50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204100004430413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薛店镇邢卫东蔬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5.50元/kg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小香芹10kg,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天,当事人以10元/kg的价格在新郑市薛店镇鼎城农贸蔬菜区销售,第二天销售完毕(含抽样检验),销售收入为100元。调查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未能追回已经销售的涉案批次的小香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香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薛店镇邢卫东蔬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五、新郑市薛店镇潘立帅蔬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土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薛店镇潘立帅蔬店经营的土芹(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12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44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304129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薛店镇潘立帅蔬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5元/kg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土芹10kg,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天,当事人以9元/kg的价格在新郑市薛店镇鼎城农贸蔬菜区销售,第二天销售完毕(含抽样检验),销售收入为90元。调查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未能追回已经销售的涉案批次的土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土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薛店镇潘立帅蔬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六、新郑市薛店镇邓光辉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薛店镇邓光辉菜店经营的香芹(购进日期: 2020年10月12日),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50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304127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薛店镇邓光辉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经调查,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5.50元/kg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香芹10kg,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天,当事人以7元/kg的价格在新郑市薛店镇鼎城农贸蔬菜区销售,第二天销售完毕(含抽样检验),销售收入为70元。调查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未能追回已经销售的涉案批次的香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薛店镇邓光辉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七、新郑市龙湖镇李纳牛肉胡辣汤店制作的“油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监督抽检中,于2020年10月19日对新郑市龙湖镇李纳牛肉胡辣汤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超标,标准值≤100mg/kg,实测值667mg/kg。该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304176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李纳牛肉胡辣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龙湖镇李纳牛肉胡辣汤店于2020年10月19日使用7.5Kg思丰牌面粉,125g食用盐、4.5Kg水、60g小苏打粉,共加工油条100根,以每根单价1元全部售出,其中销售抽样样品8根。销售收入总计1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未查验其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和 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龙湖镇李纳牛肉胡辣汤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制作和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八、河南美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奇胜”牌沙拉蛋糕(规格168克(6枚装)/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美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奇胜”牌沙拉蛋糕(规格168克(6枚装)/袋(生产日期: 2020-8-2),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SC20650011690232370)。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美胜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美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生产的“奇胜”牌沙拉蛋糕(规格168克(6枚装)/袋x52箱,货值金额共计197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奇胜”牌沙拉蛋糕(规格168克(6枚装)/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6元;2、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召回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品生产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九、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红糖馒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红糖馒头”产品(2020年10月23日),经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日落黄含量0.0031g/kg(不得使用)不符合 GB 2760要求(报告编号:FX202011140034F),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24箱,销售24箱,召回3箱。由于该抽检为风险监测抽检,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原因排查,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送检,检验合格,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检查验收。

十、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辣棒(112g/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辣棒(112g/袋)”(生产日期:2020年9月19日),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中心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参考值(mg/kg)≦0.3,实测值0.97。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公司生产557.76公斤,销售557.76公斤,货值3486元该抽检是风险监测,不予立案。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风险监测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实施召回计划,排查原因:

1.包装袋一次采购了太大销售需求较小,造成包装袋在包材仓库存放太久,临近保质期,影响包装袋质量,包装袋与产品油脂融合后局部产生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超出标准范围的风险。

企业制定整改措施:

1.销售需求少的品相包材,规定包材采购量;

2.每年需对供应商进行一次有效的审核;

3.每批次来货都需有合格出厂检验报告及每半年提供一份第三方有效的形式检验报告;

4.公司负责人每半年对产品进行一次风险检测。

我局执法人员于12月31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该企业已落实整改到位。

十一、新郑市俊离蔬菜批发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对我店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为SC20410000443043032。经抽样检验,腐霉利(实测值1.11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俊离蔬菜批发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张俊离(新郑市俊离蔬菜批发店)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以2.5元/㎏的价格购进上述韭菜50㎏,用款125元,已销售完毕。该店购进上述韭菜时未留存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或者合格证明文件。该店经营不合格的韭菜,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新郑市俊离蔬菜批发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29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认真开展整改,在购进每批次韭菜时,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索要购进票据和检验检测报告。

十二、新郑市佰冠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佰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旺佰乐”牌豆乳面包(生产日期:2020年8月13日 规格:散装称重),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霉菌(实测值260CFU/g,标准指标≤150CFU/g)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379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佰冠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生产65箱(4kg/箱)上述“旺佰乐”牌豆乳面包,成本是26元/箱。其中,1箱用于出厂检验;剩余64箱于2020年8月15日以30元/箱的价格全部售出。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旺佰乐”牌豆乳面包的货值金额为1920元,违法所得256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2、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佰冠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

十三、新郑市小段精品蔬菜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韭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C20410000443041183;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长豆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A2200373972113034C,涉及新郑市小段精品蔬菜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经抽样检验,韭菜中腐霉利(实测值6.81mg/kg,标准值≤0.2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2020年11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长豆角中克百威(实测值为0.36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小段精品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和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和长豆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0元。

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经过分析,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和长豆角的原因是由于其购进时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位。整改措施如下:1.到正规符合标准的集贸市场进行采购,坚决不购进来历不明的农产品进行售卖;2.购进农产品时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索要当批次正规有效的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并及时留存,供货方不予提供的,不从此处购进;3.购买相关简易检验设备,自学相关知识,购进农产品后,抽样进行检测;4.对售出产品制作简易销售记录,以防发生问题后无法召回。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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