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1-00007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
  • 2021-02-28
  • 2021-02-28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4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龙湖镇智豪蔬菜店经营的“豇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新郑市龙湖镇智豪蔬菜店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 2020-10-13)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报告编号:NCP2041010046354967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智豪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龙湖镇智豪蔬菜店于2020年10月13日从郑州市南四环小李庄农贸批发市场内一蔬菜摊位采购豇豆8公斤,购进价格为3元/斤,用款48元。至2020年11月16日,当事人已将上述豇豆(含抽检样品)全部售出,销售价3.2元/斤,销售收入总计51.2元。以实际销售单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3.2元。当事人采购上述豇豆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该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新郑市龙湖镇智豪蔬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元;3、罚款950元。上述罚没合计953.2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并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二、新郑市徐华子豆沫胡辣汤店销售的“雪菜包子”、“萝卜”包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7日,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郑市徐华子豆沫胡辣汤店加工销售的雪菜包子、萝卜包子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编号为DC20410100463842139、DC20410100463842140。经抽样检验,雪菜包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实测值为431mg/kg,标准指标为≤25mg/kg),检验结果为问题样品;萝卜包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实测值为242mg/kg,标准指标为≤25mg/kg),检验结果为问题样品。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徐华子豆沫胡辣汤店送达编号的《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批次雪菜包子共加工3㎏,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计50元;该批次萝卜包子共加工3㎏,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计50元。共计收入100元。该店留存有用于加工上述批次食品的原料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开展原因分析及整改。造成铝含量超标的原因有:1、在加工过程中对设施设备把关不严,使用了铝制面盆和面;2、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发酵粉没有按照包装上使用说明的规定的用量添加,没有配备相应的计量器。进行积极整改,一是更换加工设备,使用不锈钢的面盆和面;二是配备计量器,按比例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河南省机电职业学院第一餐厅销售的“果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机电职业学院第一餐厅销售的“果汁”,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5009.9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第一法 气相色谱法)要求(报告编号:DC204410100463555008F),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机电职业学院第一餐厅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本次抽检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机电职业学院第一餐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并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四、新郑市新建办领邦便利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新建办领邦便利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10-26),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实测值:1.55mg/kg,标准指标:≤1mg/kg)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报告编号:CSP20201825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建办领邦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新建办领邦便利店于2020年10月26日从新郑市中心城区领邦购物广场以3元/kg的价格购进了上述韭菜12kg,用款36元。至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将上述韭菜(含抽检样品)全部售出,销售价为5.6元/kg,销售收入总计67.2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新建办领邦便利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五、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装袋鼠干红葡萄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商标为歌乐拉酒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01-04的红装袋鼠干红葡萄酒进行了抽检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0410100464144757。经抽样检验,酒精度(20°C)(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NO:SP2011-0752-109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以每件(6瓶/件)80元的价格,从烟台歌乐拉酒庄有限公司购进了8件红装袋鼠干红葡萄酒,用款640元。至2020年11月24日当事人以每瓶15.9元的价格销售了39瓶,以19.8元的价格销售了9瓶,共得款798.3元,扣除成本当事人获利158.3元。该公司采购上述红装袋鼠干红葡萄酒时,留存有购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该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红装袋鼠干红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8.3元;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加强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严格做好进货查验制度。

六、新郑市百味居豆制品加工坊生产加工的川师厨艺”麻辣香干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郑市百味居豆制品加工坊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加工坊生产的“川师厨艺”麻辣香干(豆腐干,非发酵豆制品,0.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0-10-22,报告编号:STIBGF20104311)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百味居豆制品加工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百味居豆制品加工坊于2020年10月22日生产0.5千克/袋麻辣香干300袋,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麻辣香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新郑市利源副食商行销售的“火爆素鸡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利源副食商行于2020年11月24日销售的君仔牌“素火爆鸡筋”(生产日期2020-11-03),经河南安比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T/ZZFSA 001-2020《调味品制品》的要求,(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468159、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346815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利源副食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0日,当事人以120元/箱的价格从新密市正品食品商行采购上述“君仔”牌素火爆鸡筋3箱,每箱100袋,共计300袋,用款360元。至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以1.4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含抽样检验),销售收入总计42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素火爆鸡筋的货值金额为42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素火爆鸡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新郑市利源副食商行销售的“火爆素鸡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利源副食商行于2020年11月24日销售的红星牌“火爆素鸡筋”(生产日期2020-10-28),经河南安比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FXS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报告编号:DC20410100463468157、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346815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利源副食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以112元/箱的价格从郑州市二七区汇征食品商行购进上述调味面制品(火爆素鸡筋)1箱,共420袋,用款112元。至2020年11月28日已售完,当事人以0.3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含抽样检验),得款126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同时,当事人经营的“红星”牌调味面制品(火爆素鸡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FXS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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