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6执恢191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6执恢191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齐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龙湖新城杨柳青1号别墅(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0401010632)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兆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兆云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