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09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3执6116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3执6116号之二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秦春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6号中电·鸿祥苑11号楼2单元7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000912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马世亮(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秦春生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