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10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3997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3997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伟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58号悦府·海棠6号楼1单元904(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151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兵(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伟伟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