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1-00008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
  • 2021-03-01
  • 2021-03-01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 5 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1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龙湖镇冰阳百货便利店经营的“香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郑市龙湖镇冰阳百货便利店经营的“香菇”(购进日期: 2020-11-2)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报告编号:A2200373972109025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冰阳百货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龙湖镇冰阳百货便利店于2020年11月2日采购上述批次香菇27斤,购进价格为6.5元/斤,用款175元。至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已将上述香菇(含抽检样品)全部售出,销售价8.68元/斤,销售收入总计234.36元。以实际销售单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34.36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香菇时,留存有该批次香菇进货票据凭证,但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该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新郑市龙湖镇冰阳百货便利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4.36元;3、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0234.3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并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二、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解解馋(调味面制食品)标签项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解解馋(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2020-8-10),经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抽样单编号:XC20371426410754090,报告编号:A2200343575101001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提出异议申请。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解解馋(调味面制食品)”配料中存在“红曲黄”未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红曲黄色素”的瑕疵,违反了GB7718-2011第4.1.3.1.4的规定,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存在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在制版过程中漏把红曲黄色素为红曲黄。针对存在的问题原因,当事人制定的整改措施是:1、立即通知供应商,把不合格的标签立即改正过来。2、加强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并加强产品不定期送上级检验机构测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3、为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维护公司质量信誉和形象,公司对在这次质量事故中的责任人、供应、质量部门进行严肃处罚。

三、新郑市和庄镇红溪谷便利超市经营的绿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7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郑市和庄镇红溪谷便利超市进行监督抽检(编号:NCP20410184463843373,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和庄镇红溪谷便利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和庄镇红溪谷便利超市于2020年10月27日购进绿豆芽10kg,货值金额20元。当事人生购进绿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以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新郑市辛店镇柴家小院饭店使用“餐具”不合格

(一)新郑市辛店镇柴家小院饭店使用的消毒盘子(消毒日期2020年11月11日)和消毒小碗(消毒日期2020年11月11日)经河南中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0410184463556725、XC20410184463556724。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辛店镇柴家小院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新郑市辛店镇柴家小院饭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辛店镇柴家小院饭店餐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郑市辛店镇柴家小院饭店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新郑市辛店镇柴家小院饭店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当事人消毒盘子和消毒小碗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柜使用不当所致,当事人存放餐具时把餐具平放摞在一起,未把餐具立起来放置,导致餐具消毒不到位。目前该饭店已经制定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

五、新郑市帅军蔬菜商行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帅军蔬菜商行销售的“韭菜”购进10月27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报告编号:A2200373972103033C、抽样单编号:NCP2041018416375002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帅军蔬菜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2元/斤的价格购进上述韭菜5斤,用款1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韭菜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或者合格证明文件。至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以2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2.4斤,以2.5元/斤的价格售出2.6斤,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11.30元,违法所得11.3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的韭菜,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帅军蔬菜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30元;3、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新郑市孟庄镇军花满意壹佰超市经营的“心连鑫”牌绿豆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孟庄镇军花满意壹佰超市经营的“心连鑫”牌绿豆糕(标示生产商:临猗县心连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6日,净含量:450克),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孟庄镇军花满意壹佰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孟庄镇军花满意壹佰超市于2020年10月28日,以6元/盒的价格,购进了“心连鑫”牌绿豆糕15盒,用款90元。尔后,当事人以7元/盒的价格,在其位于新郑市双湖大道宽视界正门西侧门面房的经营场所销售,至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将上述15盒“心连鑫”牌绿豆糕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8盒),货值金额共计105元。新郑市孟庄镇军花满意壹佰超市经营的“心连鑫”牌绿豆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郑市孟庄镇军花满意壹佰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5元;二、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经营的其他商品进行严格落实。

七、新郑市洧水路李洋生鲜牛羊肉店销售的“羊肉(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洧水路李洋生鲜牛羊肉店销售的“羊肉(生)”(购进日期: 2020年11月16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羊肉(生)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羊肉(生)中氧氟沙星μg/kg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洧水路李洋生鲜牛羊肉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洧水路李洋生鲜牛羊肉店当事人2020年11月16日购进的6kg羊肉(生),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32元。该店采购上述羊肉(生)时,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进货凭证。该店经营不合格的羊肉(生),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的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新郑市洧水路李洋生鲜牛羊肉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2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并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八、新郑市博邻便利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郑市博邻便利店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 2020-10-30)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报告编号:A2200373972106019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博邻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博邻便利店于2020年10月30日从新郑市杨国民鲜蔬店采购上述批次韭菜5.3斤,购进价格为1.8元/斤,实付9.5元。至2020年10月30日,当事人已将上述韭菜(含抽检样品)全部售出,销售价为2.5元/斤,销售收入13.25元。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当事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新郑市博邻便利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

九、新郑市龙湖镇丁志才便利店经营的“绿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郑市龙湖镇丁志才便利店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 2020-11-01)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报告编号:A2200373972109034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丁志才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龙湖镇丁志才便利店于2020年11月1日当事人共采购上述批次绿豆芽5斤,购进价格为1.4元/斤,用款7元。至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已将上述绿豆芽(含抽检样品)全部售出,销售价为2元/斤,销售收入共计10元。以实际销售单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绿豆芽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该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新郑市龙湖镇丁志才便利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001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并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十、新郑市龙湖镇每天惠生活超市经营的“绿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郑市龙湖镇每天惠生活超市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 2020-10-29)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报告编号:A2200373972106032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每天惠生活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龙湖镇每天惠生活超市于2020年10月29日采购上述批次绿豆芽5斤,购进价格为1元/斤,用款5元。至2020年12月2日,当事人已将上述绿豆芽(含抽检样品)全部售出,销售价为2元/斤,销售收入共计10元。以实际销售单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绿豆芽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该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新郑市龙湖镇每天惠生活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001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并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十一、新郑市新烟办好易购生鲜超市经营的黄豆芽及绿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新烟办好易购生鲜超市经营的黄豆芽及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9月17日),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0S8MOKB73485823、J0S8MOKB73484823))显示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0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烟办好易购生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调查,2020年9月17日,当事人以3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黄豆芽10公斤、绿豆芽10公斤,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天,当事人以4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含抽样检验),销售收入为80元,获利2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及经营不合格的绿豆芽、黄豆芽,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新郑市新烟办世纪华联百货超市经营的“科迪”牌纯牛奶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新烟办世纪华联百货超市经营的“科迪”牌纯牛奶(商标:科迪+图案,规格型号:200ml/袋,生产日期:2020-10-24),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0410184463844222)显示经检验“酸度项目不符合 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烟办世纪华联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调查,2020年11月1日,当事人以2.5元/袋的价格从郑州市李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科迪”牌纯牛奶(200ml/袋,生产日期:20201024)80袋。2020年11月2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样品8袋,后出具了结论为“酸度项目不符合 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上述产品购进价格2.5元/袋,售价3元/袋,当事人共购进80袋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以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经营的“科迪”牌纯牛奶中酸度项目不符合 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新郑市新烟办君君蔬菜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新烟办君君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年9月17日),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0S8M0KB73482823)显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烟办君君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调查,2020年9月17日,当事人以3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韭菜8kg,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尔后,当事人以4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含抽样检验),销售收入32元,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及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韭菜,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加强自查整改,严格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新郑市长颈鹿便利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郑市长颈鹿便利店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 2020-10-30)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报告编号:A2200373972106017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长颈鹿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长颈鹿便利店于2020年10月30日从新郑市杨国民鲜蔬店采购上述批次韭菜8.3斤,购进价格为1.8元/斤,用款14.94元。至2020年10月30日,当事人已将上述韭菜(含抽检样品)全部售出,销售价为2.3元/斤,销售收入总计19.09元,违法所得19.09元。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当事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新郑市长颈鹿便利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

十五、新郑市恒嘉天日鲜便利店销售的“羊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恒嘉天日鲜便利店销售的“羊肉”,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00373972111006C)。经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恒嘉天日鲜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0年11月1日,当事人从郑州市万邦冷冻批发市场里一个羊肉店,以66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羊肉2kg,用款132元,当事人以79.60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收入159.20元。

当事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羊肉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9.20元;3、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恒嘉天日鲜便利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张贴召回公告,履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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