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11号
依据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1702执547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1702执547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晓明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23号楼1单元11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001046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赵丽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晓明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