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84执2940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4执2940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勇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双拥路西侧领秀城40号楼1单元308(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1501012520)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范小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勇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