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84执1540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84执154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虎森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北侧祥和六街11号楼3单元612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011389)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马广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虎森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