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13号
依据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1003执2868号之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浙1003执2868号之四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祯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153号楼1单元16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007255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巩明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祯淳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