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新郑市瑞祥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2007)第059号的土地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郑市瑞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