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14号
依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91执恢1749号之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91执恢1749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会堂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泰山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14号楼3单元7层701(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14431)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海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会堂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