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8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8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耿五琴名下新郑市人民路南侧、莲河路东侧莲湖水岸9号楼2单元301,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04723号的一套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胡彦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耿五琴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声明人:耿五琴
2021年4月12日